2023年12月27日,该案件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写道:原告贵州广黔硅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广黔公司)投资500万元取得织金县瑞雪民族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瑞雪公司)的《硅矿系列产品经销合同一》及补充协议的经销权,其中洪镇波投资350万元,曹雯投资150万元。
2022年8月27日,原告与被告湖北省磊飞商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磊飞公司)签订《转让协议》,约定被告磊飞公司支付原告股东洪镇波个人710万元,原告向被告磊飞公司转让依法取得的《硅矿系列产品经销合同一》及补充协议的经销权,被告曹磊向原告洪镇波支付所有款项。合同签订之日,被告支付洪镇波100万元,次日又支付洪镇波100万元。被告磊飞公司从运营拉矿 15 天内,被告应当支付洪镇波150万元,随后每月5日被告支付洪镇波100万元,以此类推,累计支付转让款710 万元。
可是,被告从2022年11月开始拉矿,曹磊仅仅支付200 万元转让款以后,再也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转让款,属于违约行为,被告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
记者咨询本案相关律师叶桢得知,在本案一审判决出来后,执行过程中,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时,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、车辆、房屋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,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,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。
“从去年12月到现在,我们都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曹磊的财产线月,我们申请了律师调查令,发现曹磊账上有大量资金往来,但是无法掌握具体动向。现在申请执行人,他也愿意拿出10%来进行悬赏,希望能得到更多的线索,减少损失。”叶桢说。